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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新政将在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作者:时间:2018/3/13 13:27:03
2018年4月1日起,我国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在新规中,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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